第五条 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省已按2004年统计学生数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第三章经费分担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承担。
第九条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由各地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是:9个地改市市级(含15个县改区)和5个县级市,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分担;其余8市市级(含所辖区),由各市财政自行负担。对负担较重的市,省财政将结合对市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第十条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我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六安市叶集实验区、淮南市毛集试验区分别从霍邱县、凤台县划出设立,淮南市潘集区省政府原定政策按县对待,以上3个区比照15个县改区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