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22日皖政办[2007]10号转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07〕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内容:
(一)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杂费,继续对农村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第三条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步骤:
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我省承担的提高标准部分,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第二章范围对象
第四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