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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村规民约进行清理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制定工作
  今后制定村规民约要坚持做到:(一)制定程序要合法,村规民约必须由本村过半数十八周岁以上村民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经与会人员过半数通过。(二)内容要合法,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的内容。(三)村规民约制定后,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备案。
  三、加强对村规民约的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报备案的村规民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对于其中的违法条款必须要求修改。该完善的完善,该纠正的纠正,以弥补制定过程中的不足,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村民对村规民约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投诉。
  为了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对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
  附件:村规民约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 件
  村规民约清理情况统计表

  单位: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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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委会名称  │  村规民约名称  │    清理结果    │    理由    │
│        │          │ (保留、废止、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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