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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村规民约进行清理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村规民约进行清理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7〕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村规民约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同一村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共同约定的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大家共同利益的集中体现,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具体体现。村规民约是村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村民自治的表现,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具有教育、引导和约束、惩戒作用。制定村规民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农村的发展与稳定,提高村民的法律意识,从而使村民在一定的规则中有秩序地生活,因而村规民约是农村法制建设的有益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现有的大多数村规民约内容都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精神。许多地方的村规民约对养老抚幼、尊重妇女、夫妻平等、反对家庭暴力等作了明确规定,使法律赋予老人、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得到体现。但也有部分村规民约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相悖,使部分群众的合法权益受损,尤其突出反映在侵犯妇女合法权益方面,损害妇女土地承包权及其他相关经济权益。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构建和谐社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村规民约进行清理,并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制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对村规民约的清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对现有的村规民约进行全面清理。通过与村委会及村民座谈、征求意见等形式对村规民约制定程序和内容条款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制定的村规民约,应责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讨论决定。对村规民约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村民合法权益的条款必须予以修改或删除,不得以“村民自治”或其他借口拒绝纠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对村规民约的清理工作予以指导。6月底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将村规民约的清理情况汇总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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