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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三、加大资金投入,促进行业升级
  (一)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采取试点方式,对本市城区户口且70岁以上(含70周岁)的散居“三无”人员,可申请政府购买服务。上述对象在社区居家养老,经审批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提供限时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进养老机构的“三无”人员,由当地政府安排进福利中心养老。对承担“三无”人员养老的民办养老机构,市财政按实际供养“三无”对象人数在50-80人之间的,每年补助1万元,实际供养人数在80人以上的,每年补助2万元。
  (二)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可按社会福利机构规定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所有捐赠款物全部用于改善收(寄)养人员的生活和设施,并接受捐赠人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福利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三)积极招商引资。把养老服务业纳入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外资投资养老服务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外资企业和养老服务业优惠政策。
  四、规范行业标准,引导行业自治
  (一)坚持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发展养老服务机构,由市发改和民政部门牵头制定行业管理、服务等标准。
  (二)对社会福利机构的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市民政、建设、安监、消防、卫生等部门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12-99)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对建筑设计、消防安全、床位设置、服务设施等方面以及服务人员配备进行严格验收,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照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对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停止社会福利机构享受的各种扶持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对盗用社会福利机构名义和从事的项目内容与批准项目内容不一致以骗取各种扶持政策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权中止并追回相应的减免资金和资助经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四)加快养老服务业网络信息化建设。民政部门牵头,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信息数据库、老龄服务、慈善捐赠、康复器材等专业服务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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