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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市老龄委《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创新养老机制,放宽政策限制
  (一)积极探索“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方式。对继续由国家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新型管理与分配机制,并逐步实现由单纯为“三无”对象服务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转变,从单纯供养向供养、教育、互利、康复、服务和经营一体化转变。对区、县(市)以下政府、集体办的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机构,开展经营主体改革试点,逐步实现“管办分离”,包括国有养老机构改组改制的试点、货币化养老试点。拓宽国有养老机构服务范围,鼓励公寓式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救助养老等多层次的养老,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合资、独资、外资、租赁、承包、置换等多形式养老,本地连锁、异地经营等集团化养老。对公益性收养任务,实施公开招标方式向民办养老机构购买服务,对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的机构,实施“照料者津贴”和“劳动工时储蓄”办法,发展养老产业经济。
  (二)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多种经营方式,扩大经营规模。在稳步发展短期租住和长期居住养老方式的同时,鼓励购买老年公寓产权入住,以承包土地、自有房产、其他物业置换入住等经营形式。鼓励利用闲置的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学校、疗养院等国有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业务。由事业单位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其分流人员发展养老服务业,原有的经费拨款渠道3年不变。转制完成后,经民政部门认定符合享受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条件的,享受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政策。
  (三)对符合规划的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对列入规划的包括原来已建有的养老服务设施,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或改变性质;因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或占用的,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按照湘政办发〔2006〕28号文件精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应优先划拨供地;应当采用出让方式供地的,经发改、民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认可后,其土地出让金标准降低额度控制在30%以内,并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免收用地管理费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四)鼓励福利机构对外开展老年人护理、康复、医疗服务,并统一纳入社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老年人提供专科医疗服务的机构,如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予以优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社区公益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其业务结算纳入城镇医疗保险管理。
  (五)严格执行湘政办发〔2002〕32号文件精神。养老服务建设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电按当地最优价格收费;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标准收费;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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