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规定》的通知
(长政办发〔2007〕7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管理的规定
为促进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法制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规范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道路、桥梁、防洪、管网等建设工地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实行专业化运输。长沙市城管局依法对城市建筑垃圾实施管理。
二、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市场准入制
(一)对运输公司的相关规定
1、运输公司申请从事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2)企业具备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3)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市城管局不得核准其运输城市建筑垃圾。
2、运输公司应当遵守建筑垃圾运输的相关法律、法规,服从统一管理,共同维护建筑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3、运输公司必须使用符合建筑垃圾运输统一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无牌无证照车、套牌车、敞篷车等车辆参与建筑垃圾运输。
4、运输公司必须加强对所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管理,经常检查车辆密闭情况,及时对车辆进行维修,确保车辆密闭完好。
(二)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营运的相关规定
1、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实行专段牌照管理;车辆统一为桔红色的车身颜色,必须喷有所属公司名称标志及编号。
2、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密闭式加盖装置。无密闭式加盖装置的车辆不得参与运输建筑垃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