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建设厅、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转发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地)人事局、建设局(建委)、交通局:
现将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印发<
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制度暂行规定>、<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为做好我省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资格考核的认定工作,现将有关要求具体通知如下:
一、考核认定范围
考核认定范围要严格限制在具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的在编在岗人员。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职(执)业资格证书、现在公务员岗位工作、正在申请其他专业职业(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和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且未再受聘本专业设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均不在申报范围。
二、考核认定条件
严格按照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国人部发〔2007〕18号)文件中的规定执行。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考核认定条件的工程设计人员由所在单位向本地区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申报材料汇总后先交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材料进行复核,然后将复核合格的材料送各地、市人事局审验,再将审验合格的材料向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推荐。申报工作由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
(二)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将初步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材料先送省交通厅进行审核,再由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负责复核,然后由省人事厅进行审验。审验合格的材料再由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报送国家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
(三)经国家道路工程专业专家委员会初审通过人员,由省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组织参加全国统一测试,并将测试成绩报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四)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道路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将初审结果和测试成绩汇总后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进行终审。由人事部、建设部、交通部向社会公示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考核认定人员即可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土木工程(道路工程)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