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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加快设施农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一)建立健全设施农业管理组织机构。
  设施农业作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汇集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形成了以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力密集为主要特征的集约高效型产业,不仅成为吸纳农民就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为了更好地发展设施农业,成立乌鲁木齐市设施农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任组长,各区(县)党委、人民政府,市农牧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水务局、市规划局、市质监局、市气象局、市药监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乌鲁木齐电业局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共同配合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牧局。建立设施农业建设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考核制度,各区(县)、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建,形成统筹协调、合理分工、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共同推进设施农业发展的工作格局。
  (二)制定优惠发展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各区(县)逐年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支持力度,加快设施农业配套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利益保障措施和设施农业投入补贴政策,吸引和鼓励农户加强设施农业的规模化建设,同时建立设施农业建设项目申报、实施、管理、监督的工作机制。
  市属各部门通过设施农业建设协调联席会议筛选、审定区(县)建设重点,提出扶持意见,并对设施农业建设进行监督、考核。各区(县)要建立设施农业项目统一管理档案,并书面上报市属相关部门。对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情况采取区(县)自查和市级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验收。市属相关部门根据区(县)自查和上报情况,对区(县)进行抽查、验收,对完成年初确定的建设内容,达到建设标准的设施农业项目,按照相应的标准给予扶持。
  各级农业部门负责做好设施农业发展的日常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指导设施农业生产、管理、销售,协调,组织新技术、新成果的研发与推广应用等工作。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
  采取市财政支持、区(县)财政配套的形式给予资金上的扶持。在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要求区(县)财政以1∶1的比例配套。资金使用要坚持科学、高效、公开、公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在区(县)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区内建棚达标后,从2007年开始对投资者建棚进行补助(注:建成实际占地面积7分地以上的温室给予补助)。新建温室每亩补贴2000元,新建大棚每亩补贴1000元,所有补贴均按市、区(县)财政各承担50%的标准执行。鼓励和支持区内外投资者以多种形式在各区(县)设施农业规划区内建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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