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创新经营机制和产业化发展要求,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股份制改造,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条件的农牧场组建企业集团,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完善农牧场内部管理制度,加快调整内部组织结构,减少管理层次和人员,降低管理成本。大力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财务预决算制度改革,实行生产经营性与非生产经营性支出分类核算,规范各项支出范围,控制管理费用增长。具体由市农牧局牵头,市发改委、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完成。
(二)分离地方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积极创造条件,认真做好地方国有农牧场学校、医院等办社会职能的移交工作,实行政企分开,切实减轻农牧场和农牧工负担。已基本完成分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任务的,要积极稳妥地做好后续工作。具体由市发改委牵头,市农牧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编办等部门配合完成。
(三)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公益事业的投入。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把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发展统一纳入到当地发展规划中,加大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内公益事业建设支持的力度,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持续稳定发展。地方国有农牧场要继续加大对生产队内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生产队可以按照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动员和组织农牧工筹资筹劳进行公益事业建设。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开展的各项公益性事业建设,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杜绝新的债务发生。具体由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牧局等部门配合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实施。
(四)转移支付的核定与管理。
对地方国有农牧场,因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而减少的收入,参照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农牧场人口、耕地面积、草场或牲畜头数、实际减少数及历史问题等因素,按照“公平、透明、公正”的原则进行测算,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开展。地方国有农牧场分离办社会职能后,我市将根据自治区有关政策和对下转移支付办法,相应增加政府转移支付补助。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严防农牧工负担反弹。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所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政策得到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农牧工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切实防止地方国有农牧场通过提高承包费等形式,变相增加农牧工负担。地方国有农牧场要对涉农负担实行公示制,按照农牧场政务、财务公开的要求,公布农牧工负担的具体项目、标准和数额,接受农牧工和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地方国有农牧场农牧工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农民负担监督管理范围,建立健全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群众信访查处反馈制度和政策公开咨询及举报电话,定期通报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印制发放农牧工负担手册或明白卡。凡手册外的收费,农牧工有权拒付。对违反有关规定乱收费,加重农牧工负担的,要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中办发〔2002〕19号)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具体由市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农牧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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