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革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改革的范围。
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范围是指收取类似农村“乡镇五统筹”费用的市、区(县)所属地方国有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监狱劳改农场等,凡是承包场内土地(草场)从事种业(养殖业)生产,缴纳土地承包费的农牧工,享受这次税费改革政策。
(二)主要内容。
1.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税、牧业税政策。2005年,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免征农业税牧业税的通知》(新政发〔2005〕43号)要求,我市全面取消了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牧业税,并根据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对2005年、2006年我市地方国有农牧场农业税、牧业税免征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005年-2006年没有落实到农牧工的,2007年应通过核减土地承包费的形式将取消农业税、牧业税的政策落实到位。
2.免除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从2006年起对地方国有农牧场通过土地承包费等形式由农牧工承担的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予以免除。2006年国有农牧场已经通过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等形式向农牧工收取的类似“乡镇五统筹”收费,于2007年4月底前如数退还给农牧工。
3.合理确定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对农牧工承担的承包费要实行上限控制制度。承包费的上限,是指改革前农牧工负担总额中扣除取消农业三税和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收费后的余额。改革后,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只承担农牧场管理费和农牧工自身收益两项费用。农牧工自身收益应由个人缴纳的费用按照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标准由农牧场统一收取后缴纳。
4.全面清理和规范国有农牧场对农牧工的其他各种收费。严格控制和清理地方国有农牧场面向农牧工的其他收费项目和标准。地方国有农牧场要按照“减负、规范、稳定”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理顺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改革后,除重新规范核定的土地承包费外,原则上不得向农牧工收取其他费用。确属必要的,由职代会讨论通过,并按照隶属关系报地方国有农牧场主管部门、财政和物价部门备案。清理规范收费工作由市、区(县)农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监察等有关部门配合完成。
三、配套措施
(一)积极推进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