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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政府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发[2007]3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工作要求,切实减轻我市地方国有农牧场职工(以下简称农牧工)负担,进一步发挥地方国有农牧场的作用,促进地方国有农牧场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深化地方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6〕8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积极推进我市地方国有农牧场管理体制改革,消除束缚农牧场发展的体制障碍,理顺国家、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切实减轻农牧工负担,推动地方国有农牧场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促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政策、规范分配的原则,全面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地方国有农牧场与农牧工的分配关系,合理确定农牧工负担,切实保障农牧工合法权益。坚持各负其责、适当补助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由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地方国有农牧场由于税费改革而减少的收入,依据中央有关国有农牧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办法予以适当补助。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通过改革,努力做到“三个确保”。一是取消地方国有农牧场的农业税、牧业税,免除农牧工承担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或租金,下同)中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的收费,确保将农牧工较重的负担减下来;二是剥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增强地方国有农牧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农牧工负担减轻后不反弹;三是规范国家、农牧场与农牧工之间的分配关系,保障地方国有农牧场和农牧工的合法权益,调动地方国有农牧场和广大农牧工的生产积极性,确保地方国有农牧场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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