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我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并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我省承担的提高标准部分,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三)2009年,中央出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基准定额的差额部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仍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我省承担部分的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
  (四)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全部落实到位。第二章范围对象

  第四条 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全部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包括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初中的在校学生。

  第五条 农垦、林场、企事业单位等所属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按教育事业统计口径,统计为“农村”、“县镇”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属地管理原则,执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中央和省已按2004年统计学生数补助各地,由所在地政府落实到学校;统计为“城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执行城市义务教育经费改革政策,所需经费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省定“一费制”标准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下达到学生学籍所在学校。

  第七条 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的原则,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由流入地政府统筹解决。第三章经费分担

  第八条 农村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免杂费补助资金按中央核定标准计算),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负担。免费提供农村贫困家庭学生教科书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补助贫困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资金由市、县(区)承担。

  第九条 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分担: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免杂费资金由各地根据我省2005年秋季制定的“一费制”杂费标准计算)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省财政对困难的地方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是:9个地改市市级(含15个县改区)和5个县级市,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分担;其余8市市级(含所辖区),由各市财政自行负担。对负担较重的市,省财政将结合对市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第十条 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我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城市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各市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六安市叶集实验区、淮南市毛集试验区分别从霍邱县、凤台县划出设立,淮南市潘集区省政府原定政策按县对待,以上3个区比照15个县改区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人数、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市、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市、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建立新机制后,改变以往省直接管理危改项目的模式,对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第十三条 落实贫困寄宿生生活费,是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地方政府的责任。农村中小学贫困寄宿生生活费的补助标准,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原则上每生每天补助1元。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承担,各地要确保“一补”政策落到实处,并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扩大享受面。

  第十四条 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当地政府另行解决,并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第十五条 各地对中央和省核定义务教育保障资金要统筹安排,增加对农村地区教学点和薄弱学校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缩小学校之间的差距,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区域内教育均衡发展。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为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位。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等规定,办理各项业务,保证提高公用经费、免费教科书资金、贫困寄宿生生活补助、校舍维修改造等各项改革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保障机制改革专项资金的下拨要全部通过省财政零余额账户和县财政特设专户,不得在拨付过程中擅自脱离专户,也不能让资金长期滞留专户,更不能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中小学财务公开,接受师生和群众监督。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现就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任务
  (一)总体目标。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结合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从2007年起,用2年时间完成全省304万平方米D级危房改造任务,确保全省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建立健全高效协调开发性金融运行机制和政府信用贷款偿还机制,做到“用得好,管得严,还得上”,实现政府信用贷款的按期偿还。
  (二)主要任务。改造304万平方米D级危房,实施5720个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项目。2007年累计完成投资95309万元,累计改造D级危房158.7万平方米;2008年累计完成投资190618万元,累计改造D级危房304万平方米。

  二、规划编制及资金需求测算
  各地教育、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在县(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实有D级危房实际面积和单位平方米改造成本,科学合理制定改造规划,确定改造资金需求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运用因素分析法,将2006和2007年中央、省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分解至各县(区),两者之间的缺口作为贷款申请额度的上限。
  根据《安徽省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规划》,改造304万平方米D级危房,估算资金总需求约为190618万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8618万元)。其中,2006、2007两年国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投入约37000万元,省级财政按照5∶5配套,安排资金37000万元,各县(区)承担的贷款利息8618万元,申请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108000万元。

  三、贷款的程序、还款和利率
  (一)借款及用款主体。根据《2006年第14号省长办公会议纪要》,将本项目作为政府信用贷款项目纳入《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项目的借款主体为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用款主体为县(区)人民政府。
  (二)贷款额度。在上述贷款总额度内,根据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核通过的各县(区)《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规划》和核定各县(区)贷款申请额度的上限,各县(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和财力等因素,在申请额度上限内申报贷款,准备项目材料。
  (三)贷款程序。各县(区)在核定的申请贷款额度上限内,按照《安徽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管理试行办法》,由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申请开行贷款,并办理相关签约和提款手续。
  (四)还款。贷款本金的主要还款来源为今后省级财政安排给用款主体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抵扣后偿还。其中对于有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的79个县(区),贷款本金的偿还由省财政厅从今后省级安排给地方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合肥市蜀山区、包河区、瑶海区、蚌埠市淮上区、淮北市杜集区、滁州市琅琊区等6区,因无分配资金抵扣,贷款本金由区政府自筹资金偿还。
  (五)利率与利息。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争取国家开发银行适当优惠;贷款利息由各县(区)政府承担,在每季度付息日前7天将应付利息提前支付到省担保集团指定的账户,由省担保集团按时向开发银行支付贷款利息。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按要求向省担保集团出具还款承诺函。

  四、项目实施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纳入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体制。
  县级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的领导、总体规划的制定,贷款利息的偿还。县级教育、发改、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资金使用、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的组织实施。县(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能予以配合。
  各市相关部门审核、汇总、上报所属县(区)D级危房改造总体规划;负责检查和监督所属县(区)项目实施情况,并及时上报。
  省教育厅负责拟定利用开行政策性贷款改造农村中小学现存D级危房项目的方案;指导各地制定D级危房改造的总体规划;综合考虑各地总体规划、D级危房面积及实际需求等因素,提出各县(区)贷款额度的建议;加强项目建设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每年省级应配套的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保证开发银行贷款本金的偿还;审核贷款项目的配套能力、偿债能力,核定各县(区)项目贷款额度。
  省发展改革委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政策性贷款使用方向及项目建设程序,审查借款主体上报的申贷项目和资金筹措方案;指导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做好建设项目的后评价工作。
  省建设、国土、审计、监察部门各司其职,在房屋鉴定、招投标、学校选址、项目资金审计、责任追究等方面予以积极配合。
  (二)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
  项目实行县(区)长负责制,县(区)长是第一责任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主要内容是:
  现有D级危房在2年内全部得到改造;做好B、C级危房的维修、维护,降低或消除B、C级危房向D级危房的转化率,确保校舍安全。
  继续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校舍建设实行扶持政策的通知》(皖政办〔2002〕71号)等有关文件,减免建设收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优化建设环境,确保项目资金安全和实施成效。
  (三)实施原则。
  项目实行以县为主“五统一”的项目管理模式,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决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四)具体实施。
  各县(区)根据省确定的贷款额度控制数和两年建设任务,确定项目学校和分批次申贷额度,在完成相关程序后,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签订《项目委托贷款合同》或三方借款合同,获得贷款资金,实施项目建设工作。
  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和《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确保校舍质量,防止超标准、华而不实。县(区)教育局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勘查、设计单位进行项目的勘察和图纸设计。图纸设计除应符合《公用建筑设计规范》外,对疏散楼梯设置、护拦高度、走廊宽度等的设计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所有新建校舍的设计使用年限应在50年以上。
  项目承建单位的确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对于单体建筑面积不足1000平方米或单个项目投资额小于50万元的较小项目,应按照区域集中的原则进行打捆招标。施工单位确定后,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