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配套文件的通知
(皖政办[2007]1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直相关部门制定的《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管理实施意见》、《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实施意见》、《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与艾滋病病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十二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意见》和《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审计监督实施意见》等配套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并抄送省贯彻落实解决民生问题十二项政策措施协调小组办公室。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十二项民生工程资金筹集方案
(省财政厅)
为全面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确保各项民生工程顺利实施,现制订如下资金筹集方案:
一、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7∶3比例负担。
二、关于进一步提高农村“五保户”供养标准。提高标准所需资金,全省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财政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
三、关于完善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费保障机制。市级所需资金,由各市政府统筹解决;县级所需资金,由省与县(市、区)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四、关于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且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达到50%及以上的县(市、区),所需资金按照现行中央、地方、个人20元、20元和10元的分担办法筹集。其中,对我省财政负担部分,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由省与县(市、区)按15∶5比例负担,其他市辖区由市财政负担。对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范围、农业人口占总人口比重未达到50%的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各市(区)财政负担。
五、关于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行个人缴费、政府支持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自愿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30元;省财政补助每人每年30元;当地财政补助县级不低于10元,市级不低于30元。同时,为鼓励全省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在2007-2009年3年计划实施周期内,年度实际覆盖率超过计划覆盖率的,省财政对市、县将按标准足额安排补助资金。
六、关于逐步提高城乡医疗救助水平。所需资金通过财政安排、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2007年,争取中央财政补助6500万元,省财政安排4500万元,彩票公益金安排1200万元。从2007年起,市、县财政要分别按照不少于上年省专项补助资金总量的20%、10%配套安排医疗救助资金。
七、关于逐步建立重大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和生活救助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按下列办法共同负担。艾滋病:对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机会性感染治疗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特困艾滋病病人及孤儿孤老的生活救助经费由省财政负担。结核病:对结核病及并发症患者,化疗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治疗费用由省财政负担。血吸虫病: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急性血吸虫病病人救治费用由市、县财政负担。经国家和省级卫生部门确诊的其他重大传染性疾病:救治费用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八、关于积极推进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建设。2007-2011年,全省改扩建1230所乡镇卫生院、10000个村级卫生室共计筹集资金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投资3.5亿元(含2006年中央补助1亿元),我省各级筹集8.5亿元。我省应筹集的资金,省级按80%比例承担6.8亿元,市、县财政按20%比例承担1.7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1.36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发展改革委基建投资每年安排4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9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规定的配套比例,由市、县财政安排落实。
2007-2011年,全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5亿元,每年筹集资金1.3亿元,由中央、省、市(区)财政按3∶5∶5比例负担。
九、关于全面实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城市义务教育免学杂费资金按下列办法负担:9个地改市市级(含15个县改区)和5个县级市,由省与市、县财政按6∶4比例负担;其余省辖8市市级(含所属市辖区),由各市财政自行负担。企事业所属中小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自行解决。对资金负担较重的市,省财政将结合对市级转移支付统筹安排。
十、关于全面消除农村中小学危房。2006-2007年,共计筹集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资金18.4亿元,其中统一申报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11亿元,中央财政补助3.7亿元,省财政安排3.7亿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从省级财政2008年及以后年度安排相关市、县的中小学危房改造资金中扣还,利息由项目市、县财政负担。
十一、关于加速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按照中央现行投资标准和分担比例计算,2007-2011年,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共计筹集资金61.2亿元,其中:争取中央补助27.7亿元,我省各级负担33.5亿元。我省应负担的资金,省级按30%承担10.1亿元,市县按70%承担23.4亿元。省级应承担的资金按平均每年2亿元进行筹集,具体办法是:省扶贫资金每年安排4800万元,省发展改革委以工代赈资金每年安排3600万元,省水利厅小农水专项资金每年安排1000万元,省财政每年安排10600万元。市、县应承担的资金,由市、县政府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予以落实。工程实施期间,如2012-2015年中央补助投资不能提前下达,缺口资金由省财政予以垫付,并从2012-2015年中央下达的补助投资中扣还。
十二、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国家规定的600元标准部分,由中央、省、市县按5∶3∶2比例负担;省提标的120元及600元部分,全部由省财政负担。
以上各项资金,凡要求市、县予以配套的,各市要本着照顾县(市、区)的原则,尽量减少所属区和非省管县的配套比例,并尽可能地增加对省直管县的资金支持。在使用管理上,凡应直接发放到人的,要实行“政策公开、程序透明、支付到人、打卡发放”的社会化发放办法。凡是按人数算账补助到学校、医院等单位的,要严格审批程序,核实补助对象,并确保专款专用。凡涉及工程建设的,要实行资金专户管理,严格资金监管,确保工程建设配套资金、工程建设进度、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质量全面落实。
按照省政府原定政策,淮南市潘集区、毛集实验区和六安市叶集实验区省财政资金补助比照15个县改区执行。对市、县因区划调整而涉及省财政资金补助政策的,仍按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区划调整有关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预〔2006〕1001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农村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是指对持有农业户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贫困居民给予差额补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条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二)政府救助与家庭赡养、抚(扶)养、社会帮扶、劳动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
第二章 保障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持有我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均有权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移动电话、摩托车(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计算机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三)经常出入餐饮、娱乐等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校学生除外),但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六)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七)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条 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地区,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地区,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适时调整。具体标准由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八条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以评议为主、以测算为辅,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大病重残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
第三章 家庭收入测算
第九条 农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为单位,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折合货币收入)的总和。具体包括:
(一)从事农业、林业、养殖业及副业生产,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
(三)工资性收入(包括奖金、补贴、福利等)。
(四)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五)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能力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一般按照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的30%计算)。
(六)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
(七)当地政府规定应计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条 下列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优待金。
(二)对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特殊贡献,由政府给予的奖金及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享受的荣誉津贴。
(三)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独生子女费、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六)政府下拨的救灾、扶贫、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医疗费。
(八)农村贫困家庭成员因病享受的大病医疗救助费。
(九)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