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2007年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要点》的通知
(民保函[2007]83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
现将《安徽省2007年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二○○七年三月七日
安徽省2007年城乡低保及医疗救助工作要点
按照民政部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目标要求,2007年,全省城市低保进一步加强管理;农村低保建章立制并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逐步扩大覆盖面,增强贫困群众就医的可及性;大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提高救助水平。
一、加强城市低保管理
(一)进一步完善制度,提高救助水平。深入开展并进一步规范分类施保做法;在去年提高低保标准和补差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低保补助水平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变动自然调整的机制,实现年底前全省低保月人均补差达到95元的目标。到2007年9月前,低保月人均补差县(市)达到78元以上,一般城区达到85元以上,省会、沿江等经济较发达城区达到92元以上。
(二)加强检查指导,严格规范管理。2007年,将组织对重点地区低保工作的督察,促进动态管理,巩固应保尽保成果。加大纠偏整改力度。对违反低保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严肃查处。
二、建立农村低保制度
《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十二项民生工程促进和谐安徽建设的意见》(皖政〔2007〕3号)要求,在现有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制度基础上,建立全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逐步扩面提标,使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稳定保障。
(一)在农村特困救助的基础上进行扩面提标,实施初步的农村低保。即首先将年人均收入低于683元的绝对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260元的补助。
(二)深入调研,建章立制。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全省《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和《安徽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建立农村低保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