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全面推进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此次专项行动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化“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学习整改活动成果,充分认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为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成立重庆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任组长,市公安局副局长、消防总队总队长王沁林和市安监局副局长陈勇任副组长,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教委、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商委、市文化广播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和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队长高正超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参照市里的做法,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落实具体人员,认真组织实施。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工作重点,强化工作措施,切实推进专项行动。在专项行动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督导,并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落实工作措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指导思想,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本单位火灾隐患的存量,找准影响火灾隐患整改的突出问题,落实火灾隐患整治责任和措施。按照“有则必改,改则必严”的原则,加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力度,对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发现的火灾隐患,能够立即整改的要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落实专人、落实专项资金进行限期改正。对久拖不改、严重危及社会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必须采取断然措施予以消除。对新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要及时立案建档,落实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整改责任,坚决予以整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