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
(宜府发[2006]15号)
第一条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规范的社会投资项目管理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和《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宜昌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实行备案的项目,不再对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进行审批。
第三条 企业投资项目按所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所属及跨县(市、区)、跨流域项目的备案工作,其余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的备案工作,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填写《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提出备案申请,并如实提供项目单位(项目法人)的工商登记等书面证明材料。
第五条 发展改革部门对备案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的规定;
(三)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四)是否属于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应进行备案的项目。
发展改革部门对资料齐全、符合各项规定的项目予以备案,并向申请单位发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以下简称备案证)。
第六条 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和网上申请两种方式,由项目单位(项目法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市发展改革部门应设立项目备案网址,将申请条件、办理登记程序、联系方式、投诉方法等在备案场所或在网站上公开。网上申请也须提供第五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