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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第六条 项目申请报告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第七条 企业向项目核准机关报送申请报告时,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企业应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单位应对所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提出意见,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在宜中央、省管理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可直接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市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须按本办法的规定,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报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直接核准的项目,需附有市级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

  企业投资建设应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向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条 项目核准机关如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上报材料齐全后,项目核准机关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项目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咨询机构在进行评估时,可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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