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
(宜府发[2006]15号)
第一条 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改革,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以下简称《目录》),明确实行核准制项目的范围,划分项目核准机关的核准权限,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宏观调控需要适时调整。
本办法所称项目核准机关,是指《目录》中规定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其中,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改革委;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市、区)发展改革(统计)局。
第三条 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我市境内投资建设《目录》范围内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由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根据不同项目的特点由具备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五条 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含企业名称、所属行业、性质、地址及法人代表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含国内外市场分析、建设规模、产品技术水平及工艺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