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切实加强节能执法。各级经贸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能源监察执法体系建设,建立节能执法稽查制度;要与发改委、质监、建设、环保等部门建立节能联合执法机制,提高节能执法综合能力和水平。各级能源监察监测机构要加大节能执法稽查力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强化对生产和流通领域能源类、节能类、耗能类和替代能源类产品的监管,建立节能产品质量公告制度,对生产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十六、完善节能价格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按照产业政策要求,建立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价格机制。完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省经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高耗能企业进行甄别和分类。对经认定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和其他能耗超标企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认真督促落实差别电价政策,对其用电实行加价。
十七、积极培育节能市场服务体系。加强节能中介服务机构建设,支持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创新服务模式、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各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做好行业节能管理、技术推广、宣传培训、信息咨询等工作。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各级政府要给予扶持。鼓励建立节能服务投资担保机构。鼓励用能企业广泛推行节能自愿协议,实施节能改造。培育发展节能产业和节能市场。
十八、实行节能奖励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对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工作中作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节能奖励计入工资总额。
十九、强化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降耗目标任务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各市要将省下达的目标任务进一步分解到各县(市、区),分解到每一个重点用能单位。将能耗指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年度考核体系,作为地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考核内容,作为国有大中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并实行节能工作问责制。切实加强对目标责任制的评价考核,进一步完善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