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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建立重点运输企业能源消耗统计定点报告制度。
  九、积极推动农村节能。研究制订农村建筑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管理办法。加强农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大力推广应用沼气、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场建设大中型沼气工程,鼓励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户用沼气池。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和渔船装备,加快实行拖拉机报废更新制度。
  十、抓好机关、事业单位节能。县级以上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制订本级机关单位的能源消耗定额,建立能源消耗考核制度,努力降低机关单位建筑面积和人均能源消耗。切实落实国家三部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禁止采购淘汰类用能产品和设备。严格执行公务用车
  配备标准,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低油耗、低排放环保型车辆。
  十一、控制室内空调温度。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机关、社会团体、企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有关部门要按照室内温度有关标准,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加强能源统计体系建设。加快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充实能源统计力量,强化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加强能源统计制度建设,完善省级能源平衡表编制方法和市级全社会能耗测算方法,加快建立能够准确反映各地区能耗水平、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体系。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规模以下工业、建筑业和第三产业能耗统计,做好主要产品单位消耗统计,积极推行重点用能单位网上直报制度,建立并完善数据审核和评估制度。
  十三、加快能源标准化体系建设。落实《浙江省资源节约地方标准制订计划》(浙质联发〔2006〕17号),加快制订和发布主要耗能行业单位产品生产能耗限额标准以及重点耗能设备能效标准;建立健全建筑节能设计、施工和节能管理标准,研究制定建筑节能材料、节能建筑评价和工业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节能产品市场准入,加大对节能降耗标准执行的监督检查,保证节能降耗标准的实施。
  十四、强化能源计量监控体系建设。加快社会公共检测平台建设,加大能源计量先进监测技术和装备的投入力度,提升重点耗能企业能源计量的在线检测能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完善企业计量检测体系,增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建立健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数据采集、分析和运用机制,企业能源统计、考核报表数据应能追溯至计量检测记录,确保数据准确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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