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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07]17号)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降耗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工作,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的实现,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进“十百千”节能行动。围绕10大节能工程,支持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石化等行业开展以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变频调速技、系统能源优化等为主的节能技术改造。省每年扶持100项左右节能重大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促进全省节能技术改造的深入推进。大力推进1311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加强企业用能管理,推广应用节能技术,认真推行清洁生产。
  二、淘汰不符合能耗标准的设备和装置。认真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浙江省限制和淘汰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目录》(浙经贸制造〔2005〕858号)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淘汰和限制使用技术产品目录》(建设发〔2006〕184号),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严格执行《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关于加快关停小火电机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7〕2号),淘汰高耗能发电机组,按期完成我省“十一五”小火电关停计划。淘汰不符合国家和省强制性能效标准的锅炉,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锅炉,分批拆除集中供热范围内的锅炉。进一步抓好水泥机立窑、砖瓦窑拆除工作。认真落实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等相关制度。
  三、依法关闭整改无望的企业。结合“治旧控新”和标本兼治的节能、减排工作要求,对存在严重违法用能行为并拒不改正的企业,对整改无望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对不按期淘汰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企业,对属于“十五小”和“新五小”的企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和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属无证生产的企业,依法进行强制性关闭。
  四、严格控制新开工高耗能项目。建立高耗能行业准入制度,控制高耗能行业发展。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耗能项目。凡需国家批准的项目、省内年新增综合用能3000吨标煤及以上(或年新增用电300万千瓦时及以上)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和验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建立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省经贸委要会同发改委、建设厅、交通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管理办法。各地、各部门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要将项目的能耗水平作为重要审核条件,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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