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7〕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七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方案
(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编委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减负办)、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国资委、市政府法制办)
为切实解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问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全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清理范围和原则,全面清理、审核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着力解决评比达标表彰过多过滥问题,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工作作风。
二、清理范围
主要包括:市直部门以市政府、本部门名义举办的面向基层、企业和本系统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原则和要求
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要予以撤销。对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保留。我市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