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要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本地实际,在4月底前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的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明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工作职能。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设在政府办公部门。
承担市政府专项应急指挥工作的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应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职责。其它政府部门,也要指定有关处(室)和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四)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各专项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以《鞍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为依据,抓紧编制和修订各自的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处置程序。市级专项预案由市政府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指定的部门负责组织制定,2007年8月底前完成编制和修订工作,由市政府审定发布。部门应急预案由各部门负责制定下发,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和修订工作,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查和备案。各县(市)区总体应急预案在2007年5月底前完成编制和修订工作,并报市应急办审查和备案。各县(市)区专项应急预案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完成编制和修订工作,由本级政府应急办负责审查和备案。
各县(市)区、各行业、各部门要针对各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要统筹兼顾,用3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各专项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五)建立和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加快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调查评估及恢复重建等体系的建设,加强全市各级各类应急管理机构的协调联动,积极推进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加快建立科学决策和快速反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于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市)区要立即开展先期处置,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最大限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防止出现次生、衍生事件。
(六)加强法制建设。认真做好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同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三、加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认真开展风险隐患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本领域内各类风险隐患情况,建立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建立完善风险隐患数据库,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隐患治理提供基础信息;逐步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网络系统,把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动态。要探索建立风险隐患调查和监控的长效机制,对可能引发突发公共事件的风险隐患,要落实责任,限期整治,尽快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