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充分发挥规划的导向性、控制性作用。列入规划建设的渔港,必须按规划要求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严格按经批准的项目文件施工建设,等级以上渔港必须按要求编制渔港及后方陆域配套设施建设规划。凡是没有列入规划的项目,不予立项,省里不予补助。
(四)认真做好与有关规划的衔接工作。标准渔港建设规划要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同时做好与港口总体规划、海塘建设规划、滩涂围垦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等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密切配合。
四、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推进标准渔港建设
(一)明确建设重点。标准渔港建设要突出重点,在功能定位上,以防台避风为主,日常锚泊为辅;在建设内容上,以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主,供冰、供油、装卸等配套设施建设为辅;在建设步骤上,优先安排地方建港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准备充分、配套资金落实的渔港项目。
(二)规范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严格基本建设程序,切实做好渔港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批和工程实施管理等工作,确保项目工程设计科学严谨、投资概算合理、资金落实到位、工程质量达标。三级及以上渔港建设项目按程序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列入省重点项目。
(三)加强质量监管。严格执行渔港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推行项目资本金制度、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五项制度”,确保工程质量。省、市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渔港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管,加大抽检力度,对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必须严格按要求返工,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渔港所在地政府要把渔港建设与渔港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积极创新渔港建设管理机制,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渔港建设的积极性,凡是能够实行市场化运作的配套服务项目应尽可能动员社会力量来投资建设。各级政府要及早明确渔港今后使用、管理和维护的主体,并使其在渔港建设过程中充分发挥业主的监督作用和科学合理设计项目功能的作用。对经批准建设的渔港所涉及的港池、岸线、码头、腹地等资源,要明确港域港权,经县级以上政府依法登记,发放相应的海域、土地使用权证。
(五)加大财政投入。“十一五”期间,省、市、县(市、区)财政要重点加大对渔港的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并积极争取国对渔港建设的投入。按照“分级承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一类渔港(一级渔港)建设,市、县投入60%,省级以上补助40%(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市、县投入30%,省级以上补助70%);二类渔港(二、三级渔港)建设,市、县投入70%,省级以上补助30%(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市、县投入40%,省级以上补助60%);三类渔港(三级以下渔港及避风岙口)建设,以市、县投资为主,省级财政实行“以奖代补”的方式,按投资额的25%予以补助(欠发达县和海岛市、县,省级以上补助40%)。各地要按比例落实渔港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保证资金足额到位,及时按进度拨款。同时,各地要落实公益性渔港的岁修维护资金,用于渔港的除险加固、安全防范等,确保渔港充分发挥作用。渔港的日常维护由渔港经营和管理主体负责,渔港所在地政府予以补助。对重点渔港公益性设施的维护、除险加固、疏浚清淤等,省财政予以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