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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标准渔港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是坚持防灾减灾,服务渔民。渔港是渔民生命财产的保障线,也是渔区生产生活的服务线,各级政府必须把标准渔港建设作为构筑沿海防灾减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渔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提高渔港的防台抗灾能力,服务渔民,造福渔民。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根据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沿海各地渔港资源条件、渔业经济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与当地城镇发展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区划等相衔接,合理利用港湾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
  三是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突出渔港的防台避风、防灾减灾功能,重点扶持大、中型标准渔港建设,适当兼顾综合型渔港和小渔港建设,重点建设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包括港池航道疏浚、道路、系泊、消防、监控、通讯、导航、测报及监管设施等,下同)等公益性基础设施。
  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要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导,以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公共财政扶持建设的重点是防波堤、护岸、码头和附属配套设施等公益性项目;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水产品加工、批发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应吸纳民间资本投入建设。
  三、切实做好标准渔港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一)明确规划编制主体和程序。渔港规划由省和县(市、区)两级编制。省级有关部门在充分调研和论证县(市、区)渔港规划的基础上,科学编制全省标准渔港规划,用于指导全省标准渔港建设工作。全省渔港规划按省级专项规划管理的要求,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局组织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有渔港建设任务的县(市、区)要由政府领导牵头成立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要求在今年内完成。县(市、区)渔港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各市发改委会同海洋与渔业局根据省级有关部门渔港规划编制要求组织审查,经修改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省发改委、省海洋与渔业局备案。
  (二)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标准渔港规划的编制,必须依据《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综合考虑各地自然条件、渔船数量、作业区域、风暴潮灾害、避风能力和避风习惯、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等要素,在全面调查、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区域统筹、功能互补”的原则进行合理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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