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深入开展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重点整治药品、医疗、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类虚假广告,依法严惩虚假信息发布者。充分发挥广告监测中心作用,推进媒体广告监管全覆盖,全年监测各类广告240万条,违法率控制在2%以内(其中,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违法率控制在10%以内)。
(十六)认真贯彻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颁布的《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商业促销行为中的价格欺诈行为。
(十七)完善反商业欺诈的预警监管体系和反欺诈信息系统,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向社会进行风险警示,提高全社会的维权防骗意识和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商业欺诈同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结合起来,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做好有关工作情况的统计工作,及时向市整规办报送。
五、严厉查禁传销活动,规范直销市场秩序
以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为主,有关部门配合,认真贯彻《
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和《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传销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06〕264号)要求,严厉打击各类传销活动,规范我市直销经营活动。
(十八)进一步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严厉打击“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团队计酬”等各种形式的传销活动,严厉打击为传销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人员住宿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等条件的违法行为;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住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击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打击利用互联网和假借直销名义从事传销的行为;重点查处涉及区域广、参与人员多、群众反映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大案要案,从根本上摧毁其传销网络体系;对传销组织中的首要分子和在传销活动中集资诈骗、暴力抗法等违法分子,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