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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若干意见
(杭政[2007]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 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浙政发〔2006〕41号)及《浙江省职业教育六项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全面推进我市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努力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普职教协调均衡发展,深化改革,加大投入,努力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进一步优化职业教育结构,全面提高职业教育的基础能力和办学水平,全面提升我市职业教育质量和社会服务功能,努力形成以服务为宗旨、就业为导向、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十一五”期间,继续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比例1∶1的规模,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扶持市属高职院校上水平,支持在杭高职院校发展。进一步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和农村预备劳动力培训。至2010年,全市80%以上的中等职业学校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标准,建成30个国家级、省级中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和20个省级中等职业教育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实训基地。市属高职院校在校学生规模达1.5万人,建成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10个市级重点高等职业技术教育专业。
  二、完善职业院校扶困助学奖学机制
  为解决中等职业学校(含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中专,不含省部属技工学校和中专,下同)学生生活困难和鼓励优秀学生报读职业学校,增强职业教育吸引力,各级教育、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扶困助学奖学机制。按照省有关规定,对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低保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的未成年人、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养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1500元以下、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3000元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和农业种养技术类专业在校生免收学费。对就读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下同)中等职业学校的持有效期内《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子女免收学费和代管费;对就读市区中等职业学校紧缺制造业中艰苦行业技术类专业(有关专业目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确定,按年度在招生计划中公布)的杭州市户籍学生免收学费。以上受助学生数为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0%左右。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代管费按同类同级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标准予以减免。每年奖励品学兼优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受奖学生数为在校生总数的5%,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上述助学、奖学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对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奖励和资助,按国家有关高等院校学生资助政策和奖学金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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