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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方案的通知


  (二)关于编制、人员及住房。各县市区农保机构工作人员按各地编办、财政新核定的编制数移交。纳入移交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是2002年12月底以前从事农保工作的在编人员,非在编人员由民政部门自行消化。移交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干部职工可继续居住原民政部门分配的住房,服从民政部门对住房的统一管理并按要求办理房改手续。

  (三)关于印章。各级农保工作机构、职能、编制及人员调整到位后,由各地自行商定新印章启用、旧印章废止时间,并联合发文通知到有关单位。

  三、农保基金的移交和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

  各地要以2005年农保审计报告为依据,认真做好农保基金的移交工作。在移交前,各级民政部门应对农保机构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彻底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清单,按审计认定结果进行移交。对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农保基金的,按照“谁批准、谁挪用、谁负责归还”的原则,由民政部门负责及时整改、清理回收。各地违规农保基金的整改工作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

  (一)对尚未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的,当地政府应协调民政和财政部门,迅速将农保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

  (二)凡是由政府挪用的农保基金,必须由当地政府负责归还。一时难以归还的,应由同级财政办理完备的借款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确定还款时间,逐步归还到位。

  (三)对民政部门挪用农保基金用于经商办企业、对外投资或建房购车的,当地政府要责成民政部门迅速组织清收,挪用的农保资金必须在移交前足额归还到位。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变卖固定资产予以归还;对固定资产一时难以变现或难以分割的,由民政部门用贷款偿还。

  (四)由农保机构或个人行为借出的农保基金,按照“谁借出、谁收回”的原则,在农保工作移交前必须还本付息。利息按照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基金增值规定计算。

  (五)因地方财政未将农保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不足,造成农保基金被挪用的,经审计、财政部门核定后,对正常开支范围内的,予以核销并由同级财政拨款补齐,对正常开支范围之外的,由同级民政部门补齐。

  (六)违规将农保基金存入非银行金融机构难以收回的,应采取法律的手段予以收回。

  (七)对违规资金通过全力清收仍不能收回,造成农保基金亏空的,经审计认定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负担。对责任人依据行政法规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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