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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区城市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城市建设项目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城市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包括城市交通、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的城建项目,包括政府以货币、实物和无形资产投资,以国有资产担保承担风险的借贷投资,以及利用政府优惠政策和政府信誉实施的城建项目。

  第四条 本市城区城建项目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市、区分级负责;

  (二)集中财力、确保重点;

  (三)项目选定实行部门提议、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

  (四)项目布局、用地、选址、设计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五)公开透明、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区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设在各区和宜昌开发区的派出机构,统一负责城建项目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城建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计划管理

  第六条 城建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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