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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污水处理:日处理能力5万吨及以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5万吨(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生活垃圾处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100吨(含)~300吨(不含)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处理能力300吨及以下垃圾焚烧处理项目禁止建设。

  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不含)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宜昌市城区20万平方米以下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不含)以下项目,由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总投资2亿元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含)~2亿元(不含)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中央隶属项目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省属社会事业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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