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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年产50万吨以下钾矿肥及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投资1亿元以下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日采选矿石500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年产3.4(含)万吨~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跨地级以上市调水项目和日供水能力1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含)~10万吨(不含)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日供水能力2万吨(不含)以下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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