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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33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国家规划矿区内的年产6万吨及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万吨以上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1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非跨省和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省内100公里以下地方铁路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收费经营性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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