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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

  (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目录对市、县(市、区)核准权限作出了规定。其中:

  1、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市政府核准。

  2、目录规定“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县(市、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核准。

  3、宜昌开发区和宜都市、当阳市、枝江市三个扩权市享受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权限。

  (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情况变化,将适时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及以上、25万千瓦以下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3000千瓦以下跨市州河流上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非燃煤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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