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政府要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全社会投资的有效调控。各部门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行业和重点领域发展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发展建设规划是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布和调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指导目录,明确政府鼓励、限制和禁止类投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行业准入制度,研究提出重点行业的环保、安全、能耗、水耗和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要严格规范土地使用制度,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投资的调控和引导作用。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运行和投资状况的监测分析。
五、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咨询、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责任约束机制。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及有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互相监督。要完善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备案手续擅自建设的项目,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责任。对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有提供虚假信息等不诚信行为的企业,要依法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活动。
要加强对投资中介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机构都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要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监管。
附件:1.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2004年本)
2.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略)
3.
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略)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附件1: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宜昌市2004年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