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鼓励社会投资。凡是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都要首先考虑利用社会资金建设;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社会投资均可进入。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注入资本金、贴息、税收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参与政府规划的项目建设。允许各类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积极申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选择基础设施项目试点,以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各类基金、保险资金等进行机制创新和方式创新,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
三、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
各级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贫困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市政府投资除本级项目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市区、跨流域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建设条件简单的一般性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可合为一道审批,但应达到可研深度。要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工作,初步设计和概算投资按程序审批后一般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应报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申请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项目,受理部门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重大项目应组织专家评议,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财政担保的国内贷款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除直接投资外,要根据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和投资多少,分别采用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政府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
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切实控制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建成经竣工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已建成的政府投资项目,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依法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收益做为财政收入,也可用于政府再投资。
四、加强政府规划和政策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