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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宜府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全面推进全市投资体制改革,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原则和任务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要按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改革现行行政审批制度,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及监督管理,最终建立起市场引导投资、企业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资体制。

  二、改革项目审批制度,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

  按照“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宜昌市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内的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余项目实行备案制。

  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企业投资《目录》范围内的项目,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根据《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的规定,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项目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外商投资项目还要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企业投资《目录》之外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项目企业仅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备案表等有关资料。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宜昌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企业出具项目备案确认书。“合规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备案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应由政府核准或审批而不属于备案等。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实施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要切实防止变相审批,同时要加强对企业投资备案项目的监管,防止有案不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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