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石家庄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1994年12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94年12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55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石家庄市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本单位权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规则、实施细则、通告、布告、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内部的具体工作制度、文件,对具体事项的布告、公告及行政处理决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于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备案。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附具备案报告、依据、参考资料和说明各一份,规范性文件五份。
第四条 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报市政府备案;两个以上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市政府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市政府备案。
第五条 石家庄市政府法制局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对规范性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是否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是否超越制发机关职权;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是否矛盾;
(四)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程序及规范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