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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5号)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有明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城市管理秩序,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省、市人民政府未规定集中管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实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贯彻依法行政准则,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区城市管理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中履行的行政执法职责,具体执法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监察支队承担。

  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建设、规划、环保、公安、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和国务院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综合执法的规定,协同做好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 执法职责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遵守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检查监督,并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

  (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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