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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本条所称金额巨大的法律事务,指有关合同标的、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行政处罚在50万元以上的法律事务。

  第八条 各区政府处理本区政府重大法律事务,报市政府备案。

  第九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需要,可以聘用法律助理。
  根据案情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处理有关诉讼、仲裁、执行、调查取证、咨询等法律事务,并支付报酬。
  聘用法律助理及临时聘用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由法律顾问室代表市政府及其他委托人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市政府根据处理政府法律事务的需要,从境内外聘请法律专家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法律咨询专家(以下统称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室聘请专业人士担任法律顾问。
  担任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并在所从事的律师、审判、仲裁、法律教学、法律研究等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或属于本专业领域公认的杰出人士。
  市政府法律顾问任期5年,可连聘连任,市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决定解聘。
  法律顾问室的法律顾问,由法律顾问室根据情况从政府各机构的法规(制)处处长及各区的法制办主任(法制科科长)中聘请。
  市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由法律顾问室组织考核确认资格。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室根据工作需要召集法律顾问会议。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会议讨论、研究法律事务涉及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决策的,有关负责人应当参加,介绍有关情况,并听取法律顾问的意见。
  根据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室可以邀请经济贸易、规划建设、科学技术等其他领域的中外知名专家参加法律顾问会议。
  会议纪要应当载明与会法律顾问的各方面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政府法律事务统计制度。市政府所属机构、区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以前,向法律顾问室呈报诉讼、仲裁、逾期未执行、处罚、债务等涉及法律事务的动态与文件。

  第十四条 市政府所属各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应按下列规定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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