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公共厕所粪便应当排入贮(化)粪池或者污水处理系统。

  贮(化)粪池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定期疏通,防止粪便外溢。

  第三十七条 市容环卫服务企业从事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应当遵循国家和本市有关服务规范,符合城区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市容环境卫生服务规范和质量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当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鼓励废物综合利用。

  城区逐步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投放、收集的标准和方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制定。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的地区,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第三十九条 城区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规定标准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区实行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统一收费。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随水费收取,由供水企业代扣代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四十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业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统一经市规划委员会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制定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小区建设等地区性综合开发建设规划方案,应当包含设置环境卫生设施的内容,设计方案应当统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市规划委员会审定。

  从事综合开发建设的,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必须限期达到设计要求。

  第四十二条 机场、车站、码头等交通集散点和大型商场、集贸市场、文化体育设施、旅游景点及其他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和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