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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四)乱倒垃圾、污水、粪便和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五)在道路或公共场所抛撒、焚烧纸钱、宣传品等;

  (六)在露天场地或者公共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物;

  (七)有损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城区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禁止散养犬等宠物。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他人,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携带者应当即时清除。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清洗车辆。

  从事车辆清洗、修理及废品收购和废物接纳作业的,应当在室内或院内进行,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一条 城区所有单位、经营场所和客运交通工具均应配置垃圾容器收集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和处理垃圾。

  第三十二条 市政、供电、供水、燃气、通信、防空、交通、消防、绿化、环卫等设施维修、养护、施工产生的渣土、淤泥、枝叶及其他废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运,禁止在现场堆积,防止运输污染环境。

  第三十三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运输和处置建筑垃圾,应当经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并随车携带处置证,严格按核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和在指定的场所处置。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筑垃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投放到指定地点,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第三十四条 施工现场、拆迁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挡并作美化装饰。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及时清运,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向工地外排放污水、粉尘,污染周围环境。车辆驶出工地不得污染路面。

  车辆冲洗设施和厕所、垃圾收集容器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并保持整洁和完好。

  第三十五条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处置,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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