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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经批准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批准期限届满及时拆除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 在城区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卫、消防、供水、排水、燃气等各类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城区城市规划技术规定设置,保持完好和整洁。出现污染、损毁、移位、丢失等情形影响市容的,产权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正位或者补设。

  城区道路改造时,应当拆除的各类杆线及其他设施要在道路工程完工前拆除或迁移,不得影响市容。

  第二十四条 公共信息、商务信息应当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和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和张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销售商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城区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出店设摊经营。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

  第二十七条 在城区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容貌整洁。利用车船张贴、设置广告或者宣传品的,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陈旧、污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更换。

  运输砂石、泥浆、垃圾、粪便、渣土等的车船应当采取机械密封装置,不得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禁止油漆、各类油品及其他污染物污染城市路面和公共设施。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饮料罐、饭盒、口香糖、塑料袋等废物;

  (二)从建(构)筑物内、车内向外抛掷废物;

  (三)乱丢废电池等实行单独收集的特殊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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