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研究工作,积极引进、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不断提高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八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新闻、出版、文化、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不间断地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本市城区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一条 建(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该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不损害公共利益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 下列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西陵区(不含葛洲坝城区、宜昌开发区东山园区)、伍家岗区范围内,主要道路、重要景观路及其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附属设施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等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由各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原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破产、停业的,由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三)各类有形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路、铁路、桥梁、隧道及其管辖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河道、湖泊的水域、岸线、水闸,由管理或使用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