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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宜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5年12月9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有明
二○○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宜昌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安全有序、整洁美观、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加强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城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不含夷陵区,下同)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专门机构监督和各单位维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市容和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四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本市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经费。

  第六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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