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4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财政局《关于宜昌市直单位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石油价格改革,逐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利于保证石油供应,促进经济平稳运行;有利于维护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的利益;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建设节约型社会;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各有关部门要站在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科学制定方案,周密组织安排,确保财政补贴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关于宜昌市直单位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 2006年5月)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湖北省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电〔2006〕57号)精神,认真落实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以下简称“财政补贴”)政策,确保石油价格改革顺利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财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石油价格提价财政补贴是指政府对因成品油提价而影响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客运、城市出租车等部分弱势群体和公益性行业增加支出的适当补贴或临时性补贴(不包括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市财政补贴的范围和对象是指市直渔业、林业、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及城市出租车等五类行业中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具体是:从事内陆捕捞及养殖,并在渔政部门登记注册,使用机动渔船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国有林业企业和林场苗圃;城市公交企业;从事农村道路客运,并在公路运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合法从事城市出租车运营的运营者。对城市出租车司机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主要通过调整运价、收取燃油附加费、减少收费等措施消化。改革初期以上措施难以到位的,由政府适当给予临时性补贴。
对上述规定补贴范围之外的企业和个人,因油价上涨增加的支出,应通过产品、服务的价格转移或自我消化,原则上不得纳入补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