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6]4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中型企业,各大中专学校:
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关于开展城区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市物价局 2006年5月)
市人民政府:
我市城区现行的基准地价自2002年8月公布执行以来,为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城区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基准地价中部分地价标准与当前的土地市场交易价格水平存在一定的差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的通知》(鄂政发〔2001〕80号)的有关规定和《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要求,我们建议对城区现行土地级别进行调整,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管理的核心,是政府建立和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强化土地市场调控,维护土地市场稳定,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是防止地价大幅波动和土地投机,防止土地收益流失,促进土地合理利用的必要措施;是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和政府收取土地有关税金的重要依据;也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需要。近几年来,随着我市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区规划范围逐渐扩大,土地资本的投入显著增加,土地开发的强度明显加大,现行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已不能准确反映城区的现实状况。因此,根据城区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必须尽快对城区土地级别进行调整,对基准地价进行更新,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提高土地的集约和节约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