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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严格宅基地审批程序,切实加强宅基地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个人住宅,必须先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据此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各区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政府有关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和本通知精神,严格依照规定的宅基地申请条件、申请报批程序、审批管理制度等审批宅基地。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建房人姓名、常住人口及占地面积等情况予以公布。严格执行“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各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宅基地具体用地标准,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者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一律不得批准。因继承房产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买卖,但对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退还土地。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三、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必须符合村庄建设规划。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的,各区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原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原宅基地。对于占耕地建住宅的,老宅基地要恢复为耕地并纳入承包合同。农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耕地的,由区、乡镇政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补充,可以通过居民点整理新增耕地拆抵置换建设用地指标的方式解决。区政府应从土地收益中安排资金用于增加耕地面积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确保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四、认真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制,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

  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监管,特别要重点加强城乡结合部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健全和落实区、乡镇、村土地管理责任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农村宅基地巡回检查,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对未办理建房用地手续的已建住宅,如果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宅基地许可条件的,经申请准于补办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已办理建房用地手续但超过审批的面积标准建住宅的,属于因结构原因不宜拆除或收回后不易重新调整使用的超占部分,要按照农村集体非农建设用地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属于其他原因的超占部分,应当依法责令退还超占的土地,限期拆除在超占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要认真履行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村干部和兼职土地管理员发现违规建房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各区要在每年11月底前,将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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