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奖励基数的设定
在计算奖励基数时,主要应考虑争取资金单位的努力程度,是否与我市特定工作在全省的情况相适应,是分配性资金还是竞争性争取的资金等因素,在此前提下依照下列情形计算基数。
(一)政策分配性资金以分配计划为基数,没有分配计划的以上年数为基数,超出部分按规定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竞争性争取的资金以全省平均数为基数;没有全省平均数的以上年数为基数。
对既没有全省平均数又没有上年数的,比照类似资金和实际情况予以设定参考基数。
六、奖励的比例
(一)竞争性争取的无偿资金:超出基数的按5‰的比例给予奖励。
(二)竞争性争取的有偿资金:超出基数的按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争取政策分配性资金的分配计划额度以外的,按照上述竞争性争取资金的奖励比例减半执行。
七、对不同项目、渠道争取资金适应奖励的划定
(一)共同争取资金的奖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分清该项目资金的主要争取部门和配合部门。由两个部门共同争取的,主要争取部门占奖励金额的70%,配合部门占奖励金额的30%;由两个以上部门共同争取的,主要争取部门占奖励金额 的60%,各配合部门合计占奖励金额的40%。
(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类别中,应争取到而未争取到的,或没有达到全省平均数的 奖励金额以负数计算奖励金额,负数奖金从争取的其他类别奖励资金中扣除冲消。
(三)上级政策性分配给我市的各类建设性、事业性资金,分配计划数以内的(以上级核准 数为准)不予奖励,经过努力争取的超出计划分配数(同时超出全省平均数)部分按有偿、无偿性质分类给予奖励。
(四)按上级有关规定上交返还资金的,有规定返还比例的,比例数以内的不予奖励;没有 规定比例的,上交数以内的不予奖励;超出部分按有偿、无偿分类给予奖励。
(五)对垂直管理部门争取的资金,用于自身建设的不予奖励;用于新乡市经济建设和社会 事业发展方面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六)积极争取的对我市经济发展、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争取到立项 或有实质性进展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重点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