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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7年1月8日)废止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的通知
(新政[200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新乡市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奖励方案(试行)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各单位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特 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的原则

  (一)坚持以促进经济发展为重点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三)坚持鼓励竞争的原则。

  二、奖励的范围和对象

  奖励争取资金的范围包括:积极争取项目、资金;通过努力积极争取上级对我市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各项资金。

  不予奖励的内容: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垂直部门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政策分配性资金在分配额度计划内及类似资金。

  奖励对象:市直各部门。

  三、奖励的申请上报

  争取的各类资金实行每到位一笔资金一报告制度,在争取的资金到帐之日起1个月内,应 向市政府目标办报告并提供相应资料;逾期不报告的视为放弃受奖权。

  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以当年实际到帐为准。当年申请、下年到帐的,列入下年度奖励申报。

  四、奖励资金的安排与使用

  (一)奖励资金的安排:市政府每年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对各部门争取上级支持资金的奖励。

  (二)奖励资金的使用: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申请上级资金工作的各项费用支出。

  (三)年度检查:每年年底市政府将对各单位的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使用规定的除收回奖金外,还要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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